一、修订背景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在重庆等7个省市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规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2014年4月,重庆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9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职能从发展改革部门转隶至生态环境部门;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逐步从地方碳市场转入全国碳市场;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适用范围等变化造成《暂行办法》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因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2021年7月,《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试行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主要的变化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试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碳市场部门职责。明确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细化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统计局职责;新增了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职责。
3.关于机构职责。明确了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职责。
4.关于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纳入碳市场企业简称“配额管理单位”;根据《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纳入碳市场企业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5.关于退出机制。根据《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配额管理单位将全部排放设施移出重庆市行政区域或整体关停排放设施,才能退出重庆碳市场。《试行办法》补充完善了退出重庆碳市场情形,包括纳入全国碳市场、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纳入门槛的情形。
6.关于碳排放配额。主管部门结合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配额分配方案,不再实行配额固定总量控制制度。
7.关于碳市场调节。明确了主管部门可以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等。同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可以适时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工作。
8.关于碳排放报告。根据《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碳排放量。根据《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碳排放量。
9.关于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考评。新增了针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条款,明确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制度,公开考评结果。
10.关于温室气体。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6类温室气体的排放;根据《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新增了三氟化氮(NF3)。
三、中碳交观点
作为重庆碳市场政策体系顶层文件,《试行办法》的印发对重庆碳市场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一是厘清了重庆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关系,确保重庆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顺利衔接,同时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二是完善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纳入与退出制度,不再实行固定名单制度,补充完善了退出情形,增强了碳排放管理的针对性。
三是优化了配额管理制度,不再实行配额固定总量控制制度,提高了配额管理的灵活性。
四是提高了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考评制度,公开考评结果,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核查工作质量有正向作用,提升了管理效率。
“边做边学、不断完善”,这是碳市场建设中公认的一大原则。此次对重庆碳市场政策体系的修订,也是重庆碳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的积极风向,发布时机也充分体现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随着重庆碳市场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重庆碳市场一定能更好的往前发展。